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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殺人」,這在摩西法律中非常清楚的禁戒,即第六誡『不可殺人』(出20:13,申5:17)。更是可說是世上任何國家的法律所嚴禁的。依照摩西的法律規定,殺人者是要被判處死刑的(出2:12,利24:17.21)。申命記也清楚的說明有關審判糾紛案件的相關內容(申17:8-13)。
耶穌基督沒有否認這些法律的需要和存在的價值,但是,現在他說出了更高的境界,就是以「動怒」作為準則,來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摩西的法律是將之判決是在具體的行動之後,例如有傷害到對方的行為,這是包括了對方的財產在內(利24:17-22)。
但是在此耶穌基督提出的標準卻是不一定有具體的外在行為,而是來自內心的思考行動作準則—動怒。但是世上一般國家法律上無法也沒有明文定位說「動怒」的範圍或定義,因此無法具體的給予判決。如果我們將「動怒」跟耶穌基督所說的第七福:『使人和睦(促進/攜帶)和平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上帝的兒子』相對照,就會看出耶穌基督乃是在告訴我們人看外在的法則,上帝卻是看人內心的動機,因為內心的怒氣是導致外在行為的具體反應:例如創4章所描述的該隱,因「生氣」上帝(6節),而最後將他的弟弟殺死(8節)。如該隱之對亞伯『亞伯也將他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獻上。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該隱就大大的發怒,變了臉色。耶和華對該隱說:「你為什麼發怒呢?你為什麼變了臉色呢?」』(創4:4-6),
是的,若從人的身體與心理的健康來看:人一旦發怒其生理與心理就立刻落入反常狀態。體內的心臟跳動加速,血中的賀爾蒙失調,血壓也上升等等,導致會言語行為都失常,失控,就如該隱一樣。特別是語言上的失誤。我們的嘴就立即變成動物園與垃圾堆。發怒的後果就如耶穌基督在此所題出的拉加與摩利二辭(可譯為白痴,笨蛋,沒文化,廢物,垃圾堆等等充滿污辱輕辱的話…),必須受議會的審判,必須遭受地獄的火。是的,言語上所受的傷遠超過行動的傷。所謂刀傷易愈,言傷難愈,有時更終身影響一個人。所謂內心的傷害。 因此耶穌基督在此提出一重要嚴厲的警告。(5:23-26)
耶穌基督特別提到獻祭的事,我們知道獻祭是以色列人敬拜的生活上一非常重要的環節(一件不可少的禮儀。)除了感恩更是求上帝救贖罪,赦罪的禮儀。在此耶穌基督強調既然要求贖罪與赦罪,與上帝復和,但在重建與上帝之關係之先,就與人的關係必須先重整,重建。否則所獻的祭就毫無意義。這在耶穌基督教導我們之主禱文中關係求赦免罪惡的內容並行。『12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太6:12)。』意即若我沒或不能赦別人的罪,那祢就像我一樣不要赦免我的罪。
同時,更要趕緊與他和息,為何要趕緊?因為此時一過去,則不知何時再有機會,尤其人的生命誰有把握下一秒是你的,或是他的? 這不單是在與人復和的事,與上帝的關係上也是如此,復和,敬拜,事奉,奉獻(禱告思想後立即行動,)千萬別說慢慢來,等會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