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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及衝突有許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為錢財。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得到一定的保障,在生活中就會覺得不安寧。因為我們的勞碌就好像徒然沒有果效。我們人不單有人權保障生命,我們的人權也要保障我們的財物及所擁有的。

所以上帝為祂的子民定下了許多很詳細的財物的保障。在十誡講到不可偷盜,及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及他一切所有。可是,如果偷竊怎麼樣呢?所以出廿二節詳細記載如何處理已經發生的偷竊之事。第一節「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因為羊的價錢更高。一隻牛要賠五隻,讓人要偷時當先想一想其後果。第二及三節「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死了,就不算他有罪,但若白天就算有罪,因為晚上家主看不到那賊,同時賊也會殺人,所以家主為要保護自己而殺死賊不算有罪。若白天家主能看到那賊,所以不可打死他,但他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然後第五節至十五節講到各種不同情形損壞別人的東西時怎樣賠償。第五及六節「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這教導我們做事要規規矩矩,不要使別人受虧損。可看上帝在我們人生活的每一個細節裡都很留意在看人的動機,內心及態度。

第七節至十三節講到關於人託你的東西而你把東西弄不見或弄壞了怎麼辦。這種制度或律法是根據當時的情形及文化的,與今天我們的情況不一樣了,但是這種律法的敬意我們還是要遵守。第七節至第八節「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這與十一節連在一起,如果他沒有偷,看守的人就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這法律是給以色列人,在神的選民裡,信主的群體裡,起誓是很神聖的。來6:16說:「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所以在此起誓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之一。今天我們信主的人也要憑信心來解決信徒及教會之間的許多問題及矛盾。

第十二節「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看守的人要賠還本主」在此我們看到上帝要我們作一個負責任的人。第十三節「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再一次上帝要我們負責,說話要算話,要能拿出證據。第十四節「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這教導我們不可自私,他已好心借給你,你一定要好好保守。當時以色列的生活是有律法的保障。十五節「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僱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僱價來的。」總結來說這些規條教導神的選民不要貪心,要有責任感,基本上就是要有一個愛神及愛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