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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主我們仍能繼續討論關於《約書》,其中我們能看到有關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則,特別是與人生命有關的問題。從以上的經文,我們可以覺悟到上帝確實尊重人的生命,以致在律法的第六條,寫著“不可殺人”。
關於人的生命,上帝對犯錯的人進行了幾種懲罰。首先,必要治死:打死人的(12)、生氣及殺死人(14),打父母(15),拐帶人(16),咒罵父母(17),傷害孕婦(22-23)和即使被警告過仍把人觸死的牛及牛主(29)。上面的死刑指出人與人之間適當的關係和家庭中適當的關係之重要性。
下一個懲罰是賠償的問題,若:打人需要給人治療,奴僕被打傷(給他解放),及牲畜犯錯要賠償。這些懲罰教導以色列人,上帝要給那些受害者復原。
由上帝給以色列人的這兩種規定,我們可看到上帝的公義使祂的子民有秩序及復原。有秩序的上帝要祂的子民有秩序,以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混亂。由上帝復原人的公義使罪人能不只在靈命上但也在肉體上得復原。
確實,在我們今天的生活中,仍然有許多不公正的事發生,但是我們必須相信上帝一定會顯出祂的公義,因為伸冤仍然在祂(羅12:19)。因此,身為被救贖的上帝之兒女,讓我們的行事為人也公平,使我們和他人的生活更加有秩序及能使他人的生活復原。活出上帝的公義帶來生命給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