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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今天此段經文,出21:1-11的背景可以說兩件:首先,以色列人已在西乃山上遇見上帝要與祂立約,及摩西已登上了西乃山,但以色列人仍在山腳下。其次,耶和華頒布十誡(20:1-17)。十誡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之間立約的基本原則。

此外,耶和華向以色列詳細說明了約的要點,即以色列人必須做的事,表明服從上帝之約的形式。這些要點包含在一本名為《約書》(20:22-23:33)的文件中,該文件與十誡有密切關係。十誡以不可有別神的誡命開始(唯獨敬拜以色列的上帝),而約書也以相同的誡命開始(20:22)及結束(23:32-33)。因此,結論是《約書》的基礎是十誡。在出21:1說:「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約書中的規則項目包含了幾方面(我們將在接下來幾週內思想)。以色列人必須認真遵行此約書中的要點。

今天的經文是關於對待為奴之同胞的守則。上帝給了其子民關於希伯來(猶太人)為奴僕的安排,特別是關於他們被釋放為奴僕的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認定上帝的特性和以色列人(以及我們)的責任。在出21:2-11希伯來奴僕的安排可分為兩部分:男奴僕(2-6)和婢女/女僕(7-11)。如果希伯來男人不得已作同胞的奴僕(通常是因為貧窮和債務),上帝規定了希伯來人的奴僕有安息年(2)。上帝允許猶太人可以擁有自己同胞的奴僕,但其條件,他必服事六年;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即無需償還債務。上帝是解放者。安息年的得解放反映了全以色列已蒙上帝的恩及憐憫。因為以前他們也在埃及作奴僕,但因靠上帝的恩典,他們能從為奴之中白白得解放了。故那些蒙恩的人應當顯出慈愛。在第七年的得自由之時,上帝為奴僕和主人(3-6節)確立了雙方的規矩。 這種安排是基於公義的特性,因為上帝是公義的。

第二,關於婢女的法規。父親可以賣女兒作婢女(7節)。在這種情況下,作奴僕意味著成為其主人的妻子。對於這個婢女,第七年的釋放規定不適用,因為該婦女不僅是普通的婢女,而且是妻子。主人可以選定歸自己為妻(8),或者可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為妻(9)。如果主人已選定她歸自己為妻之後,又娶了另一個妻子,他必須對所有妻子公平看待,對於第一個婢女提供食物、衣服,並好合的事(10)。這三個條件(食物,衣服,好合的事),即與基本權利有關的條件,若沒有得到滿足,婢女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在所有的這些安排,我們學習了上帝是保護者。這意味著,如果希伯來婢女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就有權擺脫其身為婢女的地位。這是對婢女尊嚴的待遇。

當然關於奴僕的誡命今天不再適用了,因為基督為要使我們從律法的要求得解放已成全了律法。但是,上帝為解放者,公義者和保護者的本性是今天基督徒應該彰顯及實現的,因為這些是上帝要我們去做的事。